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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需要什么样的竞争环境

来源:WWW.TRUSTSZ.COM 时间:2005-03-21


  主持人:本报记者 金立新
  特约嘉宾:爱建信托企业策划部 汪其昌 博士 北方信托战略发展研究所 马亚明 博士


  经历了5次清理整顿后,我国的信托公司从1000多家锐减到了目前的59家。虽然信托在我国的发展已有20多年的历史,但准确地说,中国信托业的发展从近两年才刚刚开始。信托业这棵树将如何生长?是从树种的实用性考虑,令其笔直粗壮,还是从观赏性考虑,令其婀娜多姿?在不同目的指导下的修剪方式肯定也是不同的。可以明确的是,信托业的功能绝对与观赏性无关,那么,除去信托业的外部环境因素外,给信托业一个什么样的竞争格局才能够更有利于其作用的发挥?这也是一个应该仔细考虑的问题。就此话题,我们邀请了爱建信托企业策划部汪其昌博士和北方信托战略发展研究所马亚明博士作为本期话题的特约嘉宾,就此问题阐述他们的观点。

  主持人:目前,经过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是59家,资产规模约为2000多亿元。您认为,按照目前的市场需求,我国的信托公司应该在多少家或多大的总规模为宜?中国信托业的最佳竞争格局应该是什么样的?(信托无限网)
  汪其昌:事实上,谁也不知道信托投资公司应该有多少家或多大的总规模为宜,因为谁也不知道真实的市场需求有多大。但是从现实情况看,信托投资公司作为信托投资的一个机构,应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2004年,国内非金融机构部门贷款、国债、企业债和股票新增融入的资金本外币总计为2.9万亿元,其融资比例分别为82.9∶10.8∶1.1∶5.2。从国内金融市场体系的结构看,银行主要承担了长期投资的任务,银行贷款的60%以上为中长期贷款。这种主要依赖银行体系作为中介将储蓄转化为长期投资的方式存在很大的金融风险,也不利于国有商业银行的改制上市。央行显然看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因而提出要大力支持资本市场发展,不断优化融资结构,鼓励股本性投资、债券投资和适度的风险资本投资。信托投资作为一种非常灵活的长期投资方式,是一种不同于债权和股权投资的新型金融工具,在分流银行长期投资重担,疏通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资金合理流通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制度优势。从将储蓄转化为长期投资有效分散风险的角度看,信托投资在我国投资总额中的分量还极少,刚刚起步。而在资本市场最为发达的美国,以各种基金方式进行信托投资已成为主流,占了全社会总融资中的大部分。所以从趋势上讲,信托投资在我国有一种“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的创新发展空间。
  当然,信托投资公司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国的《信托法》并没有规定只有信托投资公司能够从事信托投资,信托投资公司想获得信托的专营垄断资格是不现实的。从理论上说,充分竞争的市场才是最有效率的市场;从事实上看,我国的金融产品创新业已打破了分业经营的藩篱;从投融资的视角考虑,各类金融产品具有互补性和竞争性。因此,逐步和有条件地放开信托投资公司在不准设立分支机构、200份限制、异地经营等方面的束缚,创造充分公平竞争的环境,让信托投资公司与其他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竞争、信托投资公司之间竞争、信托投资公司与按照《信托法》以信托方式进行投融资的其他各类金融机构之间,接受统一的监管规则,进行充分竞争,才能达到有效配置资源的结果,这才是最佳的信托业竞争格局。
  马亚明:经过20多年的发展,信托业目前的总资产规模仅为2000亿元左右,这与信托业作为现代四大金融支柱之一的地位明显不相称。信托行业的总体规模偏小,并不是因为信托行业的成长性不足,而是因为长期以来信托公司的定位不明确,“耕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使信托业摆脱不了被多次整顿的命运。事实上,信托真正“回归主业”仅有两年多的时间。在这两年多的时间里,由于其特有的制度优势和综合优势,信托业在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投资、银行资产的准资产证券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充分显示了其顽强的生命力,也说明信托业绝不是可有可无的行业。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信托业的总体规模必将成倍地扩大。
  至于中国需要多少家信托公司为宜,难以简单地下结论,这需要由信托市场自身去决定。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信托市场难以养活59家公司。以2004年信托公司最主要的信托业务———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为例,全年信托资金总规模约为360亿元,平均每家公司6亿元左右,信托公司在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中收取的管理费平均不超过信托资金的1.5%,也就是说平均每家信托公司从最主要业务中每年获得的收入,连公司的成本都不够。从国际上金融业发展的趋势来看,金融业呈现集中的态势,如日本目前仅有6家信托银行。因此,我国信托业还有一个重新整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一部分信托公司会做大做强,另一部分信托公司则可能要被淘汰,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模。

  主持人:您认为目前信托公司的地区分布格局是否合理?(信托无限网)
  汪其昌:如果以《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信托投资公司设立、经营、破产和撤销的条件来衡量,那么,目前的地区分布格局是合理的。如果以效率的标准来衡量,信托投资公司的地区分布是否合理应由市场竞争的结果来决定,这还需假以时日。总之,不能简单地以一个地区的信托投资公司数量来确定分布格局是否合理。
  马亚明:目前我国信托公司是按“一省一家”的原则设立的,除北京、上海、天津、浙江、广东等经济较发达地区外,其他省份基本上一省一家信托公司(河北、海南、广西尚未有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这种布局应该说不尽合理,因为它不是市场选择的结果。在异地经营尚未放开的情况下,信托公司面临着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在一些西部边远省份,由于其信托市场和信托理念尚未形成,因而其所在地的信托公司自然也就面临生存危机。当初央行“一省一家”布局的目的是要各信托公司安心将自己门前的业务搞好,“只要将门前雪扫好就行”。但现在的问题是,有的信托公司目前根本就没有多少雪可扫。这也是一些信托公司(如金新信托、庆泰信托)为什么纷纷把管理总部迁往上海、北京等地的原因。

  主持人:的确,目前我国信托公司已呈现出两极分化的态势,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照此下去,在不久的将来,一些信托公司将被市场淘汰。您认为,在目前信托公司数量并不多的情况下,一些信托公司被淘汰是否有利于信托业最佳竞争格局的建立?特别是在银行、保险、证券以及基金、资产管理公司均开始进入理财市场的背景下,淘汰一些信托公司是否将影响到信托业的整体竞争力?(信托无限网)
  汪其昌:通过市场竞争淘汰一些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局,是有利于形成信托业最佳竞争格局的,其结果当然会影响信托投资公司的地区分布。如上所述,从投融资的角度看,不管什么金融产品,都具有同质性,是资金的载体,差异只是盈利性、风险和流动性的不同。对投资者来说,都是得到与风险和流动性匹配的收益,对融资者来说,都是得到成本不同的资金,所以,银行、保险、证券、基金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信托产品和非信托产品与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产品存在互补和竞争替代的关系。说是互补,就是不同金融机构的不同金融产品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和融资者的不同偏好;说是竞争替代,就是不同金融机构的不同金融产品最终都是满足不同投资者对收益的追求和不同融资者对资金的需求。由此说来,其他金融机构与信托投资公司之间的竞争以及信托投资公司之间的竞争,只会促使各类其他金融机构和信托投资公司确立自己独特的市场定位,进行差异化经营,更好地满足市场需要,从而从整体上提高信托投资公司以及信托业的整体竞争力。
  马亚明:信托业的整体竞争力与信托公司数量的多少无关,相反,淘汰一些资金实力弱小、专业理财能力不强、风险控制体系不完善的信托公司对提升信托业的整体竞争力大有裨益。目前,银行的多方委托贷款业务、证券公司的集合理财业务、保险公司的投连产品等都与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类似之处。信托公司与他们竞争,除了政策劣势之外,就是规模和实力上的较大差距。因此,信托公司之间的兼并重组,实力较雄厚的信托公司通过强强联合或兼并弱小信托公司的并购战略,来迅速提高其市场占有率,是提升信托业整体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之一。

  主持人:很多行业都在讲这样一句话:“打造某某行业的航母”,中国信托业是否也需要信托业的“航母”?中国信托业的“航母”需要具备什么样的基本素质?(信托无限网)
  汪其昌:人为地打造信托业的航母,是典型的计划经济下好大喜功的一种思维惯性。从其他行业和国外金融业的实践看,只要允许公平的充分竞争,自然会形成行业航母——寡头垄断和竞争性垄断公司。中国的信托业“航母”需要经过长期充分竞争才会形成,人为的“航母”只是泥足巨人,经不起风浪。当然,由于不止是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业务,所以通过竞争形成的信托业“航母”倒不一定是信托投资公司,有可能是基金公司。我认为,信托业“航母”的必备素质不仅在于大(市场份额),更在于强。首先是经过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率和净资产收益率应该是大大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其次是在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研发能力等核心竞争力方面堪称行业楷模,树立品牌;再次是能领导和制定行业在业务方面的技术标准。(信托无限网)
  马亚明:在金融业逐步对外开放的格局下,打造信托业的“航母”对普及信托文化、提升行业的信誉、增强民族金融企业的抗风险能力与市场竞争力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发达国家金融业大都是混业经营,因此信托业的“航母”应具备金融控股集团的雏形,具体来讲,其具备的基本条件是:资产质量优良,资金实力雄厚,经营业绩突出而享誉整个行业;科学的风险控制体系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理财队伍;具有强势品牌;能提供“一站式”的金融服务。

  主持人:围绕信托业的竞争格局,您认为当前在外部环境上应当进行怎样的调整?
  汪其昌:为营造中国信托业公平竞争的格局,首先要按照金融功能观点,建立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成立的一个协调监管机构,按照《信托法》统一对信托业的监管规则和标准,避免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从事信托业务归口不同的监管部门监管。其次要制定与《信托法》配套的可操作性相关法规,如《受托人法》、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税务制度等,规范各方信托行为。再次是建立和完善资本充足率、监管者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相辅相成的监管体系,使各利益相关者作出激励相容的正向选择,从而达到多赢的结局。(信托无限网)
  马亚明:我国信托业的潜在市场巨大,目前信托公司面临的主要竞争不是行业内的竞争,而是来自基金管理公司、银行等的竞争,因此,急需解决的问题是为信托业营造宽松、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完善信托配套制度的建设,只有这样,信托业才能稳健而快速发展,而不会陷于“治乱”循环之中。 

 
(xintuo摘自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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